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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交“乡镇企业管理费” 个体户告倒乡政府

2000-06-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浙江瑞安市个体工商户周朝永因不服乡政府乱收费行为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潘岱乡政府对原告收取“管理费”的法律依据不当,撤销被告作出的限原告缴纳“管理费”的通知。

周朝永于1997年5月21日在瑞安市工商局陶山工商所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直在潘岱乡经营锻压加工场。1999年11月9日,潘岱乡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周朝永等在11月15日前将乡镇企业管理费送交乡工办,周因故未交。今年1月18日,潘岱乡企业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到该加工场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因周当时正在乐清市办事,经电话联系,周要求宽以时日,但企业服务所不予听取。随后,企业服务所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搬走了加工场的电焊机、电钻头等经营工具,并表示,必须缴足1500元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才能返还被扣财物。经多方咨询,周朝永得知自己属于个体工商户,并非乡镇企业,按规定,不需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乡企业服务所向其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是乱收费行为。同时,企业服务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无任何手续搬走周的财物更属违法。周朝永多次向乡企业服务所说明情况,要求返还被扣的财产,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只好求助于法律,把潘岱乡政府告上了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给自己讨回公道。据了解,当地的一些经营加工场的个体工商户都遇到过类似情况。

(《中国工商报》2000.6.23谷理澜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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